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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200 頁-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6條 專案考核之獎懲基準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6條 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6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輔導工作計畫、輔導規章研訂及修訂之擬議。二、學員生活輔導、勤惰管理、災害預防事項宣導及退訓。三、學員膳食及住宿之管理。四、學員文康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意外傷害、緊急醫療之處理。五、輔導員之遴聘、…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6條 一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人,專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勘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房地清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國有房地各項案件之勘查、分割及勘查表製作、相關產籍異動。三、地籍錯誤、地籍糾紛、土地複丈及地籍圖、簿不符案件之處理。四、界址調整及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處理。五、…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勘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房地清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國有房地各項案件之勘查、分割及勘查表製作、相關產籍異動。三、地籍錯誤、地籍糾紛、土地複丈及地籍圖、簿不符案件之處理。四、界址調整及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處理。五、…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勘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房地清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國有房地各項案件之勘查、分割及勘查表製作、相關產籍異動。三、地籍錯誤、地籍糾紛、土地複丈及地籍圖、簿不符案件之處理。四、界址調整及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處理。五、…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公用財產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不動產撥用、廢止撥用、借用之處理。二、國有不動產以外財產移撥之處理。三、國有辦公廳舍之調配。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問題之處理。五、組織調整國有財產移交之處理。六、國有公用財…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支付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庫撥付有關預算與支付法案之建立及管制。二、支用機關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三、電子支付作業之推動、憑證審核及管理。四、庫款動支日期之研議與支付憑證之收件、審核及控管。五、簽證人員簽證資料之保管、驗…
-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財政部組織法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第6條 各關人員之任用,適用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6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際關務相關業務之執行及國際組織活動之參與。二、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三、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四、研究發展…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6條 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
- 行政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