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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200 頁- 行政遊說法 第16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一、遊說者。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三、遊說之內容。
- 行政遊說法 第17條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 行政遊說法 第18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
- 行政遊說法 第19條 前條所定之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任何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其實施及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遊說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 行政遊說法 第31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遊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遊說登記,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本法第十四條受理遊說登記之專責單位或人員登錄上網,並通知主管機關。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遊說登記經核准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並於通知書中載明進行遊說應注意事項。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遊說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始得進行遊說。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遊說者於核准登記之遊說期間內,以口頭方式進行遊說前,應就時間、地點,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洽商。遊說者未能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口頭遊說者,應通知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另定日期或改以書面遊說行之。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當面口頭遊說之進行,遊說者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前,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指派之遊說代表,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遊說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得拒絕接受遊說。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接受遊說時,得派員…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書面遊說之遊說書件,除自行送達者外,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提出。前項遊說書件,包括遊說書面資料遞送表、遊說登記核准通知書影本及遊說事項文字說明或資料。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七條之財務收支報表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基礎,自然人採現金收付制,法人或團體採權責發生制。前項之財務收支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收入部分:(一)勞務收入。(二)其他收入。二、支出部分:(一)人事費用支出。(二)業…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遊說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備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針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登記及申報事項,必要時,得要求遊說者檢送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並得請相關機關或人員提供資料或說明之。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保管、保存年限,自遊說終止登記之日起算。
- 行政監督寺廟條例 第1條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 行政監督寺廟條例 第10條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 行政監督寺廟條例 第11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 行政監督寺廟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於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不適用之。
- 行政監督寺廟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1條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之給卹,依本辦法行之。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10條 鄉鎮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11條 鄉鎮長撫卹金證書分為三聯,第一聯存省政府,第二聯交撫卹金領受人,第三聯交支給機關。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12條 鄉鎮長撫卹金,應由其死亡時服務機關支給。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各種書表格式,由省政府定之。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1條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之給卹,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