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0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3 / 34 頁
  1.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3條 …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前,應依核定之監測計畫安裝監測鐵路設施安全之儀器,並通知鐵路機構,會同讀取初始值,於監測實施後二日內送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備查。前項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定期根據監測結果作成監測…
  2.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高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進行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產生之鐵路設施變形累積總量,不得超過附件三之容許變形值;高速鐵路以外之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得由鐵路機構依該鐵路特性及安全需求另行擬定,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之。監測…
  3.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5條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並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提送交通部。必要時,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
  4.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6條 …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
  5.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7條 …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
  6.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9條 …、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傾倒或散落有妨害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起造人或申請人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
  7.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0條 鐵路機構應對依本辦法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列管,並定期巡查鐵路兩側禁建及限建範圍,作成紀錄。如有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即通知交通部。
  8.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鐵路法第五條制定之。
  9.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2條 鐵路軍事運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0.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鐵路及軍事運輸機關如左:一、鐵路指鐵路法第二條所列之各鐵路。二、軍事運輸機關指負責執行國軍鐵路運輸之軍事主管機關。
  11.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4條 鐵路軍事運輸依照鐵路規定計算運費,其實際收費標準,由行政院核定之。
  12.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5條 為應鐵路軍事運輸需要,必須增置專供鐵路軍事運輸使用之特種設備暨所需費用,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擬訂計劃,呈請行政院核定辦理。
  13.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6條 鐵路軍事運輸以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其裝備以內之軍品為限。前項軍品由交通部、國防部按其種類、性質及名稱會同擬訂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呈報行政院核定。
  14.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7條 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骨灰或屍體,比照鐵路軍事運輸辦理。
  15.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8條 鐵路軍事運輸得根據軍事需要及鐵路運輸能力,儘量予以優先;如因突發變故或進入警戒或戰爭狀態時,鐵路主管機關為適應調動部隊及其補給品之緊急軍事運輸,得暫停一部分客貨營業。前項緊急軍事運輸,由各路區最高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主管…
  16.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0條 鐵路軍事運輸應由託運單位向軍事運輸機關申請,經軍事運輸機關填發車照或運照,持向鐵路主管機關託運。
  17.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1條 非鐵路正常運輸能力所能負擔之大量軍事運輸,應由軍事運輸機關事前洽商鐵路主管機關編製運輸計劃。
  18.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2條 鐵路軍事運輸專用列車之編組,由軍事運輸機關與鐵路主管機關商定之。
  19.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3條 鐵路軍事運輸列車之配車原則如左:一、運送部隊應儘先撥配客車,如因緊急軍事運輸調集不及或不足時,得以適宜車輛代替之。二、運送軍品,按其種類及性質,撥配適宜裝載之貨車。
  20.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4條 鐵路軍事運輸專用列車,軍事運輸機關應指派隨車運輸指揮官。保密及貴重軍品或依鐵路主管機關規定需派押運人者,應派人隨車押運。
  21.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5條 鐵路軍事運輸之軍品不滿一車者,如非緊急狀況,不得使用一車。但危險品之運輸,另依鐵路危險品運輸辦法辦理。
  22.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6條 鐵路軍事運輸車輛到達目的站後,應於規定時間內騰空,不得拖延滯留。鐵路軍事運輸軍品之裝卸,由軍方自理者,應於鐵路主管機關所訂貨物裝卸時限內,裝卸完畢。不依照前二項規定者,應按鐵路主管機關規定,核收車輛滯留費。
  23.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7條 鐵路軍事運輸經兩路以上者,適用鐵路聯運規章之規定。
  24.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8條 軍事運輸機關或託運單位,非經鐵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占用鐵路機車、車輛及辦公處所、電報、電話等設備。
  25.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9條 鐵路從業人員或軍事運輸機關及託運單位人員,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議處。
  26.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27.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條 鐵路軍事運輸,除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及鐵路法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依各鐵路有關規章之規定。
  28.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條 鐵路軍事運輸範圍,以左列各款為限:一、人員(一)國軍編制內各軍種所屬部隊之官兵。(二)各軍事學校之員生。(三)前方軍醫院之醫務人員及傷患官兵。(四)國軍押運之敵俘。(五)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骨灰、屍體。二、軍品(一…
  29.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4條 鐵路軍事運輸收費標準如左:一、運費依照鐵路規定計算,其實際收費標準,依照行政院之核定。二、雜費按各鐵路之規定全價計算。鐵路軍事運輸之運雜費,以收現款為原則。但遇大量軍事運輸,一時無法即付現款,軍事運輸機關商經鐵路同意暫行…
  30.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5條 鐵路軍事運輸,以原有之設備供應之;倘需增置專供軍事運輸使用之端末月臺、線路及特種車輛等特種設備時,應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擬定計畫,呈報行政院核撥專款修建。前項特種設備修建標準,由軍事運輸機關會同鐵路主管機關參照各實際情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