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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200 頁-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檢附檢定月報表,向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檢定數量繳納檢定費。前項月報表應記載各度量衡器器號及其相對應之合格印證號碼;其格式,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於許可自行檢定期間,其測試實驗室新任實驗室主管或檢定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遷移地址、變更公司或商號之名稱、負責人或組織,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許可證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自行檢定許可證書。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生產廠場變更或遷移…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至經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業之生產廠場、測試實驗室或倉儲場所執行抽測。但經連續二次無法現場取得抽測樣品者,得至經銷場所執行抽測。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5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辦理測試能力比對,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取得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後,不得自行檢定該度量衡器。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7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自行檢定許可之度量衡業,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限期改正: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逾越許可證書登記事項。三、未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製作或使用合格印證。四、未依第十一條…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自行檢定許可:一、主動申請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達二次。三、檢定紀錄或月報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四、未依規…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之度量衡業,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自行檢定,並依限期繳回自行檢定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為公告註銷。前項度量衡業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者,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自行檢定許可。…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21條 自行檢定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3條 …前項申請,逕依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免驗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通關放行: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之商品。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商…
-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9條 廠商非經檢驗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實驗室。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需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之使用行為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經許可使用且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使用費。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申請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2條 …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每日平均取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供自行使用者,有妨礙下水道系統水源有效利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時,該管主管機關得予以限制,…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7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8條 供自行使用者如有變更前條許可之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內容之需要,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者,應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詳細圖說。取用水…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9條 …款規定事項,並配合完工實際情形修正,無需另依前條規定辦理變更許可。該管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查驗,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自行或派員到場,現場查驗項目如下:一、取水構造物對於下水道系統介面之安全及運作之影響。二、取水構造物主要結構及…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0條 前條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該管主管機關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限期改正;供自行使用者應於期限內改正,並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1條 …者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或實際取用水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時,其欲保留水量者,應以書面載明保留原因及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水量保留,其效期以原許可剩餘效期為限。實際取…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2條 …之一,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使用許可:一、取水構造物未依許可施工期程完工,且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二、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完成查驗或複驗,逕行取用。三、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