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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34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1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2條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3條 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6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1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2條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審判長…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1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9條 …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0條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 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6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5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6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0條 …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0-1條 …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0-3條 …。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2條 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4條 …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5條 …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6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0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5條 …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6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