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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6條 …轄之貨艙部分予以有效之清洗,其裝置數量與位置應依此特性及艙內結構之形式作妥善之安排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三、裝置於各貨艙之洗艙機,其支撐之方法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如洗艙機係位於甲板下相當低之位置,致在艙…
  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8條 …口之壓力真空計。九、為符合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貨油艙之內部結構應使油能適當洩入艙內收艙系統之吸取口。同時為確保縱向及橫向之排洩均能符合規定,除應於初次特別檢驗時實施檢查外,並應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作原…
  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05條 …經核定得准附裝於過濾器者減至百萬分之十五以下。二、應具強固之結構適於船上之使用。三、其功能不應受船舶經常移動或振動之影響。其電動警報與控制佈置應經試驗證明,除自其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角度不超過二十二點五度時仍能有效…
  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1條 …性物質,並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四、操舵羅經與屬於船體結構部分磁性物質之最小距離。除船上僅裝置一具操舵羅經外,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五、磁羅經與其他電力或磁性裝備間之距離,至少與該裝備之特定安全距離相等。六、…
  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2條 …在最初裝置時,應調整至航政機關核可之程度。任何天線或甲板上之結構物,其位置之任何變更可能影響探向器之準確性時,其調整應由校正方位或進一步之調整以確定。調整之細目並應每隔一年予以校驗。調整度及任何校正其準確性之紀錄應予保存…
  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4-1條 …、應備適於繫繩用之可浮短索,其佈置應能防止示標浮離時,為船舶結構所纏。十七、備有可因黑暗啟動之低負載閃光燈,其光度為零點七五燭光,以為附近之倖存人員及救難單位指示其位置。十八、在不與衛星通信情況下,即可在船上測試該示標能…
  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4-2條 …影響本示標之釋放。(八)安裝時,慮及本示標釋放後,不受到沉船結構之妨礙。(九)備有清楚標示手動釋放操作說明之標誌。三、對於需要外部供電或數據連接(或兩者均需要)之示標,連接裝置不應阻止示標之釋放與啟動。四、應在不啟動示標…
  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9條 船舶為應裝卸貨物之需要於船上裝置貨物裝卸設備者,其型式、結構、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始得裝卸貨物。
  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3條 …卸設備一般佈置圖。二、受力分析圖。三、強度計算書。四、各部分結構圖。
  1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8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部分結構用鋼材及其他材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9條 貨物裝卸設備木質結構部分,應選用無邊材、無有害節瘤、無傾斜狀纖維、無裂疵、無腐朽及無其他缺點之良質木材。並經充分之乾燥。
  1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0條 貨物裝卸設備鋼質結構部分採用熔接接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採電弧熔接。二、熔接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三、熔接場所之氣溫不得低於攝氏零度。但母材經事先預熱者不在此限。四、熔接部分應良好無疵,外表整齊、不得有含渣…
  1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1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二、不得有迴紋或裂紋。
  1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2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及螺釘等,應具有措施以防止鬆開或脫落。但採強力螺栓以摩擦接合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條 …況。十八、設計壓力:指於計算完整穩度和破損穩度時,假設各水密結構或設備應承受之靜水壓力。十九、艙壁甲板:客船係指主艙壁及船殼水密艙壁艙區劃分長度範圍內任何一點所達到之最高一層甲板,以及在本規則中規定之破損狀況下泛水之任何…
  16.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0條 …最上層甲板間貨艙之水密艙壁上,經航政機關確認其重要,得裝設其結構、數量及佈置經航政機關核可之水密門。門戶得為鉸鍊式、滾動式或滑拉式門。但不應為遙控者。其裝置在實際可行之狀況下,應遠離船殼板,在任何狀況下,其外緣與船殼板之…
  17.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3條 …之強度。三、水密艙壁或甲板為橫梁或肋骨貫穿者,該艙壁或甲板在結構上應具水密性,並不得使用木材或水泥。四、非用於裝載液體之水密空間及用於壓載之貨艙,不進行灌水試驗時,應進行沖水試驗。本試驗應在船身裝配之最後階段為之。對機械…
  18.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4條 …艙區劃分組成部分之艙櫃,應以相當於其設計壓力之水頭作密閉性及結構強度之試驗。水頭不得低於空氣管頂部或該艙頂以上二點四公尺高度之較大者。三、前二款之試驗,其目的在確定艙區劃分在結構上之佈置具有水密性,不得視為存儲液體燃料或…
  19.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6條 …筒及箱艙應向上延伸至客船艙壁甲板或貨船乾舷甲板。穿過艙壁甲板結構之通風管道,在計入各中間泛水階段容許之最大橫傾角後,通風管道應足以承受所產生之水壓。三、艙壁甲板之穿透結構全部或部分位於滾裝主甲板之上者,通風管道應足以承受…
  20.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 …:一、申請書(附件二)。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三、一般佈置設計圖。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五、丈量紀錄。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
  21.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之附屬構造與設備。包括球形突體、導水板、螺槳軸轂或其他類似之結構體。十三、上層建築:指上甲板以上船艛、甲板室等建築物、艙口緣圍上之風雨密鋼質艙口蓋、及附裝可移動管路接頭至載貨系統或船舶通氣管路之永久艙櫃。十四、圍蔽艙間:…
  22.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6條 具有新型特徵之船舶,其結構方式等依本規則規定決定噸位為不合理或不可行時,得由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依實際情況決定。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決定,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3.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2條 …或類似裝置亦應包含在內,金屬材料建造之船舶,應量計至船殼板或結構圍板之內側;非金屬材料建造之船舶,應量計至船殼板之外側或結構圍板之內側。在量計貨物艙間之體積時,有關空間內裝置之絕熱、夾條板與墊材不予量計。但船舶具有永久獨…
  2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0級:零分鐘(三)應以合格之不燃材料構造,所有用於B級隔艙之結構材料均應為不燃性者。但可燃之鑲板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准許。(四)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要求艙壁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施行模型試驗,以確保其抗火完整性及其溫度昇…
  2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條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構係不承受負載外,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
  2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條 A類機艙空間之冠頂及天罩應為鋼質結構並適當絕熱。其上之任何開口應作適當之安排及防護以防止火勢之蔓延。
  27.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3條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垂直區之隔艙應儘量避免階式及凹入之結構。無法避免時,該階式及凹入部分之結構,亦應以A-60級隔艙構成。二、主垂直區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三、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主垂直區界限隔艙,應儘可能…
  28.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符合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但船舶具有特殊之結構佈置,其隔艙之最小抗火完整值無法適用本條規定者,得經航政機關酌准寬減。前項各表適用之有關規定如下:一、為決定兩鄰空間中間界限之適當抗火完整性標準,按該等空間…
  29.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7條 …為有助於隔艙絕熱與完整性之要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在認可防火結構細項時,應注意在所規定之防熱障壁之交點與端點,對熱傳導之危險性。
  30.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0條 …於將水平區彼此分隔或與船舶其他部分隔離之界限甲板與艙壁。二、結構之保護(一)特種空間及駛上駛下貨艙空間之界限隔艙壁與甲板之絕熱應加強至A-60級標準。但在隔艙之一側如屬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九、十目之空間時,其標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