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7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 第三節 艙壁及甲板抗火完整性 第17條 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與相關之甲板或艙壁連結者,其全部或一部得認為有助於隔艙絕熱與完整性之要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在認可防火結構細項時,應注意在所規定之防熱障壁之交點與端點,對熱傳導之危險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