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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之。
  2.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劃及管理原則之研訂。四、承保資料檔與作業系統之規劃及健保紓困基金貸款業務之規劃。五、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承保事項查處與投保金額查核原則之研訂及違法案件之移送。六、承保業務之研究發展、統計分析及技術促進。七、其他有關承保事項…
  3.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15條 …帳相關作業之辦理。四、為民服務與輔導納保作業之執行及健保紓困基金貸款業務之辦理。五、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特約作業、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輔導、查核與違規案件之核處及行政救濟事件之辦理。六、醫療費用核付業務之執行、醫療費用欠費催收…
  4.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第5條 …賠償事務之辦理。五、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管理。六、國民健康促進有關國際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七、國民健康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八、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5.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名額後,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明定於捐助章程。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本部依前項規定遴聘董事或監察人時,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按該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性質,或該公法人捐助或捐贈…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貸款業務,由保險人辦理。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人辦理:一、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之證明文件。二、申貸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應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繳費通知文件。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7條 申請人經保險人核准申貸之款項,應由本基金直接撥付保險人,以償付申請人積欠之費用。
  11.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10條 …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12.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7條 …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負擔。未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保險人查核者,其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發給。被保險人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第三十三條…
  13.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8條 …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14.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5條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
  15.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7條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依前項規定籌措之公益彩券盈餘及營業稅,由本基金以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款項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直接撥入辦理,並作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款項融通之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如依第一項規…
  16.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8條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
  17.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2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運用範圍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辦…
  18.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3條 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除國內受託機構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外,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成立三年以上。二、依中華民…
  19.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4條 本基金委託經營之保管機構,以經設立及營運所在國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業者為對象。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金融機…
  20.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5條 基金運用局應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並就其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之。前項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基金運用局成立評審小組定之。評審小組由基金運用局指派人員及遴聘學者專家共計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並…
  21.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於契約有效期間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準或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不經評審增加委託經營額度。增加委託之金額以不超過原委託額度二倍為限。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優於…
  22.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間,每次最長五年。
  23.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8條 基金運用局與受託機構所定委託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但依約需要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並以中文版本為主。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前項契約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解決糾紛之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二、受託機構應遵…
  24.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9條 基金運用局與保管機構所定委託保管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但依約需要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並以中文版本為主。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前項契約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解決糾紛之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二、保管機構…
  25.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0條 基金運用局得指定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經紀商,並統一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
  26.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1條 …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用局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之委託或保管資產。
  27.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2條 委託資產或保管資產之收回方式,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前項收回之委託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為移轉管理之處理。收回之委託資產,由基金運用局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繼續經營;收回之保管資產,由基金運用局委託其他保管機構繼續保管。
  28.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3條 基金運用局應按季考核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並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備查。
  29.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2條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30.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本基金之運用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得將部分運用事項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