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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條 …保存計畫之區域。(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三、國家公園區。
  2.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8-1條 觀光遊樂業依前條規定,取得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後,得配合園區入口明顯處所數量,備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3.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9-1條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第一項規定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
  4.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4條 …(以下簡稱民航局)所屬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或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印製之日報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及乘客名單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符合免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其機票款已包含機場服務費者,得…
  5.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
  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規劃、開發及營運等相關業務,特設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招商業務之企劃與執行、國內外農業生物科技產業訊息之蒐集與分析、保稅貿易管理與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協助廠商取得農業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及公共關…
  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處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10.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條 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對農業科技之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1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
  1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選定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園區。
  1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得申請在園區內設立。
  1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園區內設置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園區內各項管理工作並提供各項服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管理局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事項。二、園區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1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合辦理之:一、稅捐稽徵事項。二、海關業務事項。三、郵政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業務事項。五、金融業務事項。…
  1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管理局為管理園區及其公共設施,並維護園區環境品質,得向園區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前二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事項,得收取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事項。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事項。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之相關事項。第一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園區內之土地,屬公有者,管理局得依法申請撥用;屬私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法徵收補償之。二、由土地所有權人以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方式提供管理局開發使用。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主管機關之開發計畫與管理局共同開發。園區內公共設…
  1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得由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擬定計畫,申請管理局核准後興建,或由管理局興建出租。前項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興建之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之租售,以經管理局核准之園區事業、創新…
  20.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以書面定三十日以內期限,命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改善或遷出;屆期不改善或遷出者,管理局得視其情形徵購或強制接管及處置:一、提供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予未經核准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
  2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
  2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園區事業應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或經認許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具有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能力及產品之整體發展計畫。二、生產或研究開發過程中可引進及培養本國籍之農業科技…
  2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1條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前項…
  2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營運計畫及必要文件,向管理局提出進駐申請;管理局受理後,應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前項必要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營運計畫,應包括營運項目、核心技術內容概…
  2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園區事業於核准進駐之日起屆滿三年時,經管理局審核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前項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應無息發還。園區事業有正當理…
  2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與研究機構之設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開始實施營運計畫之期限、核准延期、變更、園區事業繳納保證金之數額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園區事業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或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規定期限開始實施或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管理局廢止…
  2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2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30.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