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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施、設備之處理方式,應於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約定如下:一、公民營事業因經營管理所保管之設施、設備,應點交歸還予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二、公民營事業自行購置、使用於委託範圍內之設施、設備,得…
  2.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
  3.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4.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3條 …,應通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5.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8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
  6.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前條規定,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擬申請廢止範…
  7.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0條 原核定設置機關認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8.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一、…
  9.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2條 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以下簡稱資助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以下簡稱資助)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創新研發計畫),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依本辦法進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與執行:一、計畫係依據或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或科…
  10.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智慧財產服務機構之資格認定、智慧財產營運能力之評核認定相關事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11.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5條 …用規劃;所用無線電頻率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者,並應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證明。九、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十、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
  12.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
  13.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7條 …下列項目:一、具有創新性。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出曾於模擬或封閉性場域測試之相關經…
  14.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9條 …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其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四年。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展延申請之…
  1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3條 …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核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
  1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1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發生預期故障或危害時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之相關措施。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交通服務或公共運輸業務。
  18.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或人員,給予執行評價案之補助。接受前項補助之評價機構或人員,應於評價案件完成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將受補助執行評價案之評價資料登錄於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
  19.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20.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3條 …間、報名方式、應檢附文件資料、參選資格及獎勵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21.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前項團體代表應包括由身心障礙礙相關團體推薦具使用經驗之身心障礙者。第一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實地…
  22.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7條 …品經審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二、公開表揚。三、其他獎勵方式。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定為具有卓越貢獻者,得另頒發獎金或獎品。
  23.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8條 獲獎者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勵。
  24.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低污染事業:指園區引進之產業為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低污染工業,或屬農業、服務業之事業。二、地方特色產業:指以鄉(鎮、市)或社區(部落、聚落)為單位,發揮當地特有歷史、文化、特性或創意…
  25.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擬訂規劃構想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案建議,規劃小型園區。前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案時,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小型園…
  26.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5條 …組。小型園區規劃案經審查認有推動可行性者,由原提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開發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規劃、設置、開發或管理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或…
  27.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小型園區之設置,得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就各別產業之特性,提供下列協助措施:一、協調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簡化小型園區設置程序。二、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
  28.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8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之小型園區,供低污染且屬地方特色產業之中小企業進駐者,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再利用產品: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加工製造之產品或直接使用於再利用用途,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者。二、環境監測義務人:指依本辦法規劃、執行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
  30.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5條 …。二、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應包括再利用產品供應者名稱、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來源、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三、使用地點環境背景資料,應包括使用地點及其地理位置圖、水文及地質資料。四、再利用產品使用情形,應包括工程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