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