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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條件者,得予許可:一、屬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四、符合土地使用…
  2.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情形許可使用期間,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期間最長為三年: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許可使用期間。政府機關依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者,亦同。二、其他法律定有使用期間者,從其規定。使用期…
  3.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一日發布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准且仍於有效期間,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將同意使用之範圍及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之獨占性使用。四、為公眾安全之管制行為,或設置之警示、救生…
  4.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有變更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僅變更申請主體者,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降低使用強度。(二…
  5.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進行抽查,申請人對於抽查,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前項抽查,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7.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三、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之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四、其他違反法令之…
  8.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副知有關機關: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二、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四、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
  9.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造冊管理,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3條 …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11. 行政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5條 …辦理,並由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後始得繼續施工。
  12.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五條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一份。二、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三張。三、證明資格文件。前項第三款證明資格文件如下:一、經建築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應繳送及格證書及其影…
  13.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申請書件及證書費。申請手續不完備者,應將應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14.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條規定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三份。二、戶籍謄本或身分證件影本一份。三、建築工程經歷證明文件一份。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五、建築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15.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以外地區,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核轉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提出,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即核轉遷移後之主管機關。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依原登記主管機關核轉之書件審查,於核准登記後,應即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註…
  16.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師公會,應申請其會所所在地之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並分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共同組織之建築師公會,其名稱應冠以各該直轄市、縣(市)之行政區域名稱;必要時,得予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所定之建築師公會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
  17.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前二項之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應由受處分之建築師繳交各該主管機關。
  18.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處分確定後,應即通知其登記開業之主管機關,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全國公會,並…
  19.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各類申請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已營運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接管之必要者,應實施接管,並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及通知金融機構為必要之行為:一、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二、民…
  21.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託)適當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前項接管人得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22.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經營者及通知承租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受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名稱及地址。二、接管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名稱及地…
  23.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6條 …合適提供服務之相關機構配合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該機構。接管人執行前項安置任務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
  24.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8條 …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9條 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
  26.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0條 …之費用,均在營運收入內支應。其有不足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墊付,並於接管終止後償還之。
  27.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1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
  28.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2條 …(結)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同時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已終止接管之情事,並公告之。
  29.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30.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