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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28 頁- 行政會計法 第99條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6條 …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電信基礎設施設置…
- 立法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23條 …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
- 立法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2條 …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 立法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4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出席委員有異議時,主席得提付表決。如當場不能進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表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定期表決及表決日期,並於表決前三日通知之。
- 立法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9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要求重付表決。
- 司法破產法 第30條 …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 司法破產法 第31條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
- 司法破產法 第33條 法院因債權人之異議,認為應增加債務人之負擔時,經債務人之同意,應將所增負擔列入於認可和解裁定書內,如債務人不同意時,法院應不認可和解。
- 司法破產法 第34條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 司法破產法 第125條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 司法破產法 第133條 …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均得向法院陳述意見,或就調協之決議提出異議。
- 司法破產法 第134條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應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之主席,亦應到場陳述意見。
- 司法破產法 第139條 …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 司法破產法 第144條 關於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破產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5條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1條 …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2條 前條之異議,應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長處分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證人、鑑定人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審判長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3條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4條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5條 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1條 …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3條 …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5條 …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2條 …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6條 …官仍為繼續強制治療之執行指揮,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除顯無必要者外,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 …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5條 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6條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4條 …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