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23條 法規:立法院議事規則 類別:立法 第四章 開會 第23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