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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7條 標準檢驗局於受理前條之申請時,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檢驗機構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
  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9條 …檢驗機構應按月將受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標準檢驗局備查。檢驗機構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應提出執行總報告,其內容包括目標分析、執行成果概述、經費使用分析及成效評估等,送達標準檢驗局備查;必要時,標準檢驗…
  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0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其於一定期間內辦理受託業務,俟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一、未能維持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資格。二、未依第二十八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
  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1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二、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三、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2條 …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時,檢驗機構應將未完成之檢驗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檢驗機構辦理。經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檢驗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受託機關(構)。但主動申請終止商…
  6.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3條 …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符合檢驗標準。二、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
  7.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條 …文件、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
  8.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2條 …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二、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三、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四、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
  9.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5條 …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但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檢附驗證登錄商品之型式、規格、數量及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資料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發。前項之審查,驗證機…
  10.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7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應執行邊境或國內出廠查核者,應先發給查核通知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發給符合通知書,始得憑以出廠或通關;其查核不符合者,應依第七條之一規定辦理。驗證登錄商品之輸…
  11.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1-1條 經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之驗證登錄型式商品,其不符合部分與驗證登錄商品屬構造相同者,該驗證登錄商品視為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12.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委託範圍,包括電量、磁量、微波、光量、溫度、濕度、化學、振動、聲量、長度、力量、質量、壓力、真空、流量、時間與頻率、游離輻射等國家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校正、推廣及其…
  13.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在國內具有完善之環境設施及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並足以執行業務。二、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
  14.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前項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環境設施、品質系統、技術能力與相關…
  15.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應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名義為之。前項實驗室之負責人應由受託機關(構)提名,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任命之。
  16.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校正報告之核發,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核發。
  17.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18.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二、怠於執行委託契約約定之業務範圍。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契約:一、不能有效維持第…
  19.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標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2條 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標準建議書,並得檢附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提出時,亦同。國家標準建議書應記載項目…
  21.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3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為科學名詞之譯名,得附註外文原名;原係外文者,應檢附原本。前項譯名,有國家標準規定者,依國家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之譯名。
  22.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4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通知原建議人。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
  23.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5條 前條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進行起草,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標準專責機關除得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擬、徵求意見、…
  24.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6條 編擬國家標準草案,除應參酌國家標準建議書外,並得參酌下列事項:一、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二、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三、國內外產官學研之意見。四、國內產製及消費狀況。五、現有之科學及技術資料。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時,如有國…
  25.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7條 編擬國家標準草案,必要時,得實施現場勘察與試驗。前項現場勘察與試驗,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家辦理。
  26.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9條 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完成後,標準專責機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
  27.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0條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
  28.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1條 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並考量技術上達成下列事項:一、反映國內產製能力及技術水準。二、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三、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
  29.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國家標準草案。二、國家標準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未通過,且無法修正,或自送技術委員會審查日起二年內無法…
  30.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3條 國家標準審查稿應送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相關資料審定。前項審定,得邀請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說明審查事項;除涉及之技術事項有內容矛盾或與政策、法令及國家標準牴觸之情形,應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外,只得就文字為修正。國家標準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