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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02條 本章規定僅適用於開放式導線供電線路。
  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7條 …裝置之框架與箱體,均應被有效接地。包覆供電線路用導電性材質之導線管及纜線出地之防護蓋板,或其與開放式供電導線有接觸之虞者,均應被有效接地。高於可輕易觸及之表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部分,或已加隔離或防護者,不適用前二項…
  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4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導線管規定如下:一、導線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且適合其敷設之環境。二、導線管之材質或管路之建造,其設計應使任一導線管內之電纜故障時,不致損害導線管而使鄰近導線管內之電纜受損。三、管路系統之設計應可承受第二百二十…
  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5條 地下管路之導線管及接頭之裝設規定如下:一、固定:管路含終端管及彎管,應以回填物、混凝土包覆、錨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以固定,使在裝設過程、電纜拖曳作業及其他包括下沉及因水壓或霜凍上浮等狀況之應力下,仍能保持於設計之位置。二、…
  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7條 系統運轉電壓對地超過二千伏,且裝設於非金屬管路內之導線或電纜者,其設計應使遮蔽層或金屬被覆層被有效接地。
  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8條 …於供電電纜之拖曳張力及側面壓力應予限制,以免電纜受損。三、於導線管內拖曳供電電纜前,應先清除管內異物,以免電纜受損。四、電纜潤滑劑不得損害電纜或管路系統。五、電纜於傾斜或垂直敷設時,應考量抑制其可能之向下潛動。六、供電電…
  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49條 …,應距離地板上方至少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予以支撐。但接地或搭接導線(體)不適用之。(四)電纜之裝設,應容許適當之伸縮移動,不得有破壞性應力之聚集。於運轉期間,電纜仍應保持在支持物上。二、間隔:(一)應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9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非管路系統內裝設於導線管之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
  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5條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二六五規定:(一)在霜凍狀…
  1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7條 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之直埋,不得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所有電纜係由同一電業運轉及維護者,不在此限。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8條 經不同電業協議同意者,其直埋通訊電纜得一起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
  1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9條 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
  1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3條 本節規定適用於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其他地下構造物間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者。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與蒸汽管線、瓦斯及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間之隔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且應符合前節規定。…
  1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4條 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者,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與其他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1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5條 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者,通訊電路之電纜或導線,與其他通訊電路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1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6條 …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中任一規定者,其供電與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一、一般規定如下:(一)接地供電系統,其相對地運轉電壓未超過二十二千伏。(二)非被接地供電系統,其相對相運轉電壓,未…
  1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7條 …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一、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二、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三、符合前條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電纜或…
  1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8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予以機械保護,其保護範圍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1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9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應以物理上可容許之電纜彎曲半徑,由地下管槽垂直引上。
  2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0條 保護引出地面之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暴露型金屬導線管或保護蓋板防護,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予以接地。
  2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1條 纜線之出地應設計使水不會浸入霜凍線以上之出地導線管。
  2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2條 導線或電纜之出地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對導線、電纜或終端損害之可能。
  2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3條 導線或電纜所穿入之出地導線管或肘型彎管,其裝設應使電纜與導線管間因相對移動而造成損害之可能性為最低。
  2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5條 出地纜線之引上導線管或保護蓋板之位置、數量及大小,應加以限制,使作業人員便於接近及爬登。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6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由地下管槽引上至亭置式之變壓器、開關或其他設備,應妥為配置及安排,使其不受基礎內開口邊緣及彎曲處或基礎台下方其他導線管之損害。
  2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1條 …供電或通訊設施在洞道內使用之空間為非合格人員易進入者,或供電導線未符合第九章至本章電纜系統相關規定時,其裝設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相關規定。
  2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4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應使用絕緣導線或電纜。
  2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5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線徑應依用戶接供負載所計算之負載電流選定,且導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其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8AWG,鋁導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
  2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9條 裝設低壓架空接戶線時,屬於接地之導線得以金屬支架或金屬.直接固定;屬於非接地之各導線應以礙子支持。但接戶線為電纜者,其屬於非接地之各導線已使用支線支持者,得不以礙子支持。
  3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5條 …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