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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3條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2.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4條 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各類考核項目。
  3.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5條 …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
  4.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6條 …、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期。
  5.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7條 …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6.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8條 …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7.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檢覈: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高級文憑或肄業證(明)書之審查。二、採認:指經檢覈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三、認可名冊:指教育部(…
  8.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3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本部認可名冊所列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由學校自行檢覈屬實者予以採認。
  9.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一、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二、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
  10.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5條 …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前項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高級文憑者,…
  11.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6條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臺灣地區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
  12.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7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13.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8條 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4.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9條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15.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10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16.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
  17.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3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就讀空中大學者,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18.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
  19.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5條 …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
  20.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7條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學雜費不予減免: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二、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其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三、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
  21.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國立大學合併,應以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22.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23.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5條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24.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6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25.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7條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之緣起。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
  26.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8條 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定程序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報行政院核定。
  27.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9條 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前項各款補助經費…
  28.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0條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29.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1條 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
  30.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2條 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之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