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4條 法規: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各類考核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