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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二條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之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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