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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監督及管理。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
  2.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支出。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
  3.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三、於臺灣地區以外發行或買賣以臺灣地區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臺灣地區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明細資料。四、於臺灣地區以外買賣以臺灣地區證券、證券…
  4.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2條 …二、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五、認購(售)權證。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大陸…
  5.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4條 …海外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6.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9條 …外存託憑證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7.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2條 …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8.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公…
  9.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者。前項關係人持有之不動產投…
  10.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6條 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1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本會辦理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1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8條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數量。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
  1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9條 公開收購之對價以現金為限。
  14.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開收購人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一、公開收購說明書。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三、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
  15.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採公開收購之規定:一、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受益證券轉讓。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
  16.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秘密。
  17.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應即召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十五日內公告審議結果。依前項召集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就本…
  18.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
  19.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20.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前項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付…
  2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2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
  2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公開收購人應就下列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
  24.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
  25.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
  26.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單位…
  27.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28.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29.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事項須具有時效性,其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項,均應一併揭露。
  30.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名稱及其簽名或蓋章,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負責人亦應同時簽名或蓋章。二、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三、收購數量。四、收購對價。五、收購期間。六、以顯著方式刊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