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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00 頁-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保險由國防部主管政策、法制、預算及計畫督導,並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理下列事項:一、法令規章之陳請制頒、修正及解答。二、業務章則計畫之研擬及審核。三、業務實施之督導及考核。四、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資格…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查。前項保留之保險給付,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之。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退伍給付標準計算之死亡給付,仍應照死亡給付之程序辦理。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而經免除職務、撤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者,要保機關應作下列處理:一、對未沒收財產或在保期間未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應退還其已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二、對判決沒收財產或曾領取身心障…
- 行政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一、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二、計息墊付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三、存放於承保機構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四、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短…
-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下列人員,得發給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一、國軍陣前自戕成仁將領之在臺遺族。二、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三、撫卹期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四、國軍無依軍眷。前項除第一款遺族每戶發給新臺幣五萬元照護金外…
-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
- 行政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護金: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八個基數。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四個基數。四、…
- 行政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第6條 地雷剷除及銷燬作業,應於七日前公告。
- 行政戒嚴法 第6條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6條 防空演習得命令或限制人員及物資之疏散,由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機關(構)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劃定實施防空疏散與收容地區,適時命令人民實施疏散。二、適時限制人員、物資遷入實施防空疏散地區。三、…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6條 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應編組若干人組成委員及顧問團。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6條 輔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二、因案遭羈押。三、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
- 行政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6條 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表現傑出者,得選拔為動員準備事務之績優人員。前項績優人員之選拔,由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執行機關遴薦,經國防部邀集動員準備方案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評審後,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並公開表揚。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自費學…
-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6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二、軍事戰備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三、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需要。四、具備軍事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重點與特色。五、相關法令有…
-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6條 核生化防護程度測試訓練,應由合格教官實施,注意施放劑量及人員身體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 行政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6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報名資格應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之規定。
-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6條 申請獎勵之合格廠商(以下簡稱申請廠商)申請獎勵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或資料:一、獎勵運用計畫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營運概況說明。四、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五、廠商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六、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聲…
-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6條 申請廠商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資料,至測試機關指定處所提出次年度之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一、測試申請書及申請廠商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廠商由代理人申請測試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6條 申請廠商應向測試機關提出文件、資料或其他應負擔義務,於一部測試機關,亦適用之。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運作單位使用前條以外之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應報請國防部核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6條 委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定第一年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各項契約條件;主辦機關無法於招標前確知者,於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預估參考值代替,但實…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6條 委託經營機構之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機構經營後,該機構之名稱應予保留。委託部分之人員及內部單位編制,應配合現況辦理調整。民間機構受委託經營後,不得以科技工業機構名稱從事對外交涉、行文等行為。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指有償移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所有權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銷售對象為我國政府機構時,得由科技工業機構自辦,不適用本辦法合作或委託銷售之規定。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執行單位進行國際合作所產出歸屬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適用本辦法。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授權利用之一般研發成果,對授權事項,未經執行單位許可者,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再為授權者,亦同。前項許可,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