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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一、鋼製容器:(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二)個別認可重新抽樣試驗費為新臺幣五千四百元。(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二、複合材料容器:…
  2.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3. 行政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4條 內政部對於起造人損失補償之申請,應即進行協議,並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4.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條 …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或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5.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4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6.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4條 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輸入…
  7.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4條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8.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3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入出境日期證明書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4條 受收容人攜帶之物品應經檢查,除必要之日用品外,應由收容處所代為保管,並製作代保管紀錄,於出所時發還;貴重物品,應製作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收容處所認為不適宜保管之物品,應不予保管,並當場請受收容人為適當之處理。他人寄送予受…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四、申…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4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或其他機關查獲或發現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證身分及製作調查筆錄。如涉有刑事案件者,應先移送…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依規定得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前條規定戒護及監視其出境: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二、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三、定…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四、無積極事證足…
  1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依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
  1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為新…
  1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旅行業對前項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9.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並載明下列事項:一、被暫時留置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字號。二、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三…
  20.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4條 被暫時留置人之同行人,非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不得陪同進入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
  21.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22. 行政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4條 受收容人攜帶之物品應經檢查,除必要之日用品外,應由收容處所代為保管,並製作代保管紀錄,於出所時發還;貴重物品,應製作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收容處所認為不適宜保管之物品,應不予保管,並當場請受收容人為適當之處理。他人寄送予受…
  24.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錄存及辨識。但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或前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及辨識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
  25. 行政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4條 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斟酌當時社會狀況,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之罪。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三、刑…
  2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27.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4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由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還。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
  28.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持外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應至申請人本人指定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29.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30.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一、業務組。二、行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