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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6條 …將貨物裝卸設備佈置、吊桿頂端及控索位置、艙口、艙口圍緣及舷檣高度等明示於貨物裝卸設備圖,連同受力分解圖與強度計算書等送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三、當兩吊桿頂端均位於核定之雙吊桿作業設計位置,兩吊桿起貨索在吊貨鉤處成一…
  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2條 …置,先藉任一吊桿之起貨索將保證荷重吊升至核定之吊貨鈎距甲板之高度,再沿甲板平行移動至另一吊桿,由原係鬆弛之起貨索承受全部荷重。試驗後,再將原位於艙口之吊桿移向舷邊,舷邊者移至艙口之核定設計位置,重複施行吊升試驗。
  3.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6條 …於船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完整及破損穩度要求之最小營運定傾高度對應吃水或相應最大容許重心高度對應吃水之曲線、表格或等效之其他說明。二、對稱泛水裝置之操作說明。三、維持完整穩度及破損後穩度所需之一切數據與輔助措施。
  4.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7條 …區劃分吃水、部分艙區劃分吃水及輕載航行吃水對應之最小營運定傾高度或最大容許重心高度應等於相同裝載條件下計算生存機率因數之最小營運定傾高度或最大容許重心高度。二、中間吃水之最小營運定傾高度,應分別於最深艙區劃分吃水與部分艙…
  5.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大型艙室之客船,航政機關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增加雙重底高度至自龍骨線量起船寬十分之一或三公尺之較小值。二、依第三項各款就較低大型艙室進行艙底破損計算,應增加假設破損垂直範圍。
  6.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3條 …道在海上係供為通路者,至少其一端之入口應通過一水密延展至足夠高度之箱艙,俾進口得在邊際線之上,箱艙通道或甬道另一端之入口得經由一水密門,門之類型依其在船上之位置所需而定。箱艙通道或甬道不得延貫避碰艙壁以後之第一個艙區劃分…
  7.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4條 …艏艙、液體艙、雙重底包括箱形龍骨及內殼板應以相當於至艙壁甲板高度之水頭作水壓試驗。二、供裝載液體並為船舶水密艙區劃分組成部分之艙櫃,應以相當於其設計壓力之水頭作密閉性及結構強度之試驗。水頭不得低於空氣管頂部或該艙頂以上二…
  8.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7條 …之水所滲透之風雨密性。三、露天甲板上之所有開口,應具備有足夠高度及強度之緣圍,並應具有將其迅速關閉之風雨密有效裝置。四、在各種天候狀況下,為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之海水,應裝設有必需之排水口,欄杆或排水孔。
  9.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5條 …艙壁及甲板位置。三、主機型式馬力。四、主要尺寸。五、定傾中心高度變化百分之三以上。六、水櫃及油櫃之位置與容量。前項遊艇,經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依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
  10.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9條 …在所有可能繼續再泛水開口最低緣之下方,並具五十毫米以上之定傾高度。八、第一次特別檢查或改裝特別檢查,應進行傾側試驗並具有足夠穩度。但附有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證明文件,經驗證機構認可,且船身未經修改者,其第一…
  11. 行政商港法 第25條 …險物品,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同意。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應由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危險物品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其餘危險物品未能立即運離者,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堆置場、…
  12.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6條 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有關之長、寬、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各尾數均以四捨五入取之。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尾數不計。
  13.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第二部分:於前款計算橫剖面積之分界水線向上至舷邊上甲板下緣高度中點之船體寬度上作四等分之分寬點,由各分寬點分別垂直量取由該分界水線至甲板下樑弧曲線為止之高度,將各該高度自該船體寬度之任一端起,順序以係數一、四、二、四、…
  14.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3條 …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15.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6條 …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16.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8條 …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以該橫剖面積上端及下端之寬度各乘以一,加其高度中點寬度之四倍,其總和再乘以該橫剖面積高度之六分之一。
  17.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9條 …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18.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杆,舷牆及簷板,或於船舷裝置支柱。但欄杆或舷牆上緣與簷板間之高度不應小於0.七五公尺或該上層建築高度之三分之一,二者中之較大者。(如附圖七)。三、寬及兩舷之上層建築,其相對兩舷側開口之高度,不少於0.七五公尺或該上層建築…
  19.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度上作四等分之分寬點,由各分寬點分別向上量取甲板下樑弧曲線之高度,並自該寬度之任一端起,順序以係數一、四、二、四、一乘之。其積之總和再乘以該寬度之十二分之一。
  2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不逾六百公斤。(三)含操作人之總座位數不逾二個。(四)海平面高度、標準大氣及最大持續動力之條件下,最大平飛速度每小時不逾二百二十二公里。(五)最大起飛重量下,不使用高升力裝置之最大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八十三公里。(六)螺旋…
  2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2條 …,民航局對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他障礙物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但經評估不影響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2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3-1條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3條 …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2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4條 …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五…
  2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8-1條 …動。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26.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54條 …。三、不受天氣及海水之影響。四、確有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高度毒性氣體,或對船舶有不易察覺之腐蝕作用之危險。五、堆置於甲板上所占之面積,不得超過露天甲板百分之五○。六、不妨礙消防栓、測深管之使用,並保持通路暢通無阻。
  27.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1條 裝卸爆炸物之船舶,與裝卸碼頭之岸壁或與其他船舶間有高度之差距時,或依前條第六款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得使用裝卸機械。但應依左列規定:一、每次操作之重量不得超過一、一二五公斤。二、應使用籠子、繩網及墊板。三、不得於爆炸物上有過…
  28.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2條 …五公釐以上厚度之平滑木板製作,底板兩測並應配以一○○公釐以上高度之測板。二、防滑板不得使用金屬之釘類。三、防滑板之底部,應就其全長按一五○公釐以下之間隔,以膠或木栓配附半圓之木材。四、防滑板裝配時,其傾斜度應以不危及爆炸…
  29.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板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者。9.財庫室。10.手術室。(八)較高度火災危險之起居艙空間,其範圍如下:1.陳設非限火家具及裝潢之公用空間,其甲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2.理髮及美容室。3.蒸氣浴室。4.販賣部。(九)衛生…
  30.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4條 …及通至該空間之箱道與艙口。但不包括特種空間。(九)服務空間(高度火災危險),包括廚房、裝有烹飪設備之配膳室、油漆間、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之庫房與儲存室、供儲存易燃液體之空間、蒸氣浴室及未構成機艙空間一部分之工作間。(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