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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匯經紀商之組織以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國貨幣經紀商),或外國貨幣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外國貨幣經紀商)為限;其最低資本總額或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前項最低資本總…
  2.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匯經紀商投資人單一或與其關係人之投資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人或其關係人為國內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投資人單一或與其關係人合計之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二、投資人及其關係人皆為前款金融機構以…
  3.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6條 設立外匯經紀商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向本行申請許可:一、外匯經紀商名稱。二、資本總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三、營業計畫。四、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所在地。五、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之姓名、住居…
  4.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6-1條 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
  5.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7條 設立本國貨幣經紀商者,應於本行許可後六個月內,收足最低資本額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本行之許可文件。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公司章程…
  6.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匯經紀商擬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載事項者,應報請本行許可,並辦理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金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7.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匯經紀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行報備,並副知金管會: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三、合併或解散。四、因經營業務發生訴訟事件。五、其他本行規定事項。
  8.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匯經紀商應按月提列錯帳損失準備。前項錯帳損失準備,除彌補錯帳所發生損失或本行同意者外,不得支用之。
  9.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匯經紀商之資深交易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信譽卓著之外國或本國外匯經紀商之交易員一年以上者。二、曾任國內外銀行之交易員二年以上或與交易業務有關人員四年以上者。三、其他經本行同意者。外匯經紀商之資深交易員人數不得少…
  10.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匯經紀商之從業人員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業務。除法律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匯經紀商之從業人員不得洩露客戶業務資訊。
  11.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與其股權變動情形報送本行。前項所稱主要股東指股東與其關係人合併持股比…
  12.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行為維持市場秩序,得查核外匯經紀商之業務或帳目,或要求檢送有關報表。
  13.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匯經紀商經辦各項經紀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於洽商金管會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一、經本行許可後,未於第七條規定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設立登記及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二、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三…
  1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一、財產保險代理人。二、人身保險代理人。三、財產保險經紀人。四、人身保險經紀人。五、一般保險公證人。六、海事保險公證人。
  1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5條 應考人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情事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規劃、執行及監管事項。(六)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國內投資各證券經紀商之選定,及與其業務往來之處理事項。二、第二科(一)基金國外投資各運用項目作業規定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二)基金國外投資之研究分析、建議及運用策略之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