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95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1 / 32 頁
  1.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3條 …送費用。(九)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十)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
  2.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8-2條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
  3.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9條 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4.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1條 …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並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但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差異或會計原則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5.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1-2條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十年內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一、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二…
  6.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2條 …應納稅額-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漏稅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並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與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
  7.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4條 凡查定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額及調整理由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前項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如涉及所…
  8.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4-1條 關係人交易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查、審核,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
  9.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6條 …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七條,自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之1與之3、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第十…
  10. 行政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但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在合併時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者,從其協議。
  11.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辦法所稱之報關業,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
  12.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二、重估價:指營利事業之…
  13.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營利事業…
  14.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15.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5條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三類。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贈與、交換或其他方式而尚未交付或移轉所有權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
  16.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重估之三類資產,其數量以該營利事業在重估價基準日,確為該營利事業之帳載數量為限;如經盤點後,發現其數量較帳面短少,應按實有數量予以重估。重估價基準日,帳載數量經盤點後較實有數量為少時,仍按帳載數量重估。營…
  17.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7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重估價基準日前調整其帳面金額,作為重估價之依據:一、在基準日前各年度中所提之折舊、耗竭或攤折額,於申報所得額時,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而未調整其累計折舊、累…
  18.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8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上次重估價值…
  19.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9條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其部分資產價值雖未曾重估,仍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為重估價值,該等資產於以後年度物價指數較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依本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時,以前條第一款公式計算資產重估…
  20.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0條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21.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1條 …口者,以實際取得並記入該資產項目之年度為取得年度。四、資產由營利事業依法併購而取得,取得時以原帳面金額轉入者,得以被併購事業原始取得該項資產之年度為取得年度;其以成交價格入帳者,以併購年度為取得年度。五、資產之取得價值原…
  22.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3條 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其重估價值。
  23.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7條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24.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25.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0條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展期申報。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6.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1條 營利事業以前各年度雖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其歷年帳冊文據齊全記載連續者,亦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27.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2條 營利事業得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代為辦理資產重估事務,承辦會計師應依本辦法與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負責辦理,就重估資產有關帳冊資料核點、複算,對於第十九條所規定之申報書表加以簽證,並向稽徵機關提出辦理資產重估…
  28.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29.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30.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5條 …審定通知書尚未發出前接到者,應併予調查。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提示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備查,其未依限提示者,得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未補辦者,本年度不予重估。營利事業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