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三節 改正申報 第23條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