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三節 改正申報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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