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二節 重估申報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展期申報。
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營利事業以前各年度雖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其歷年帳冊文據齊全記載連續者,亦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