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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相互兼任: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二、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
  2.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8條 …:(一)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三年會計年度起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一)。…
  3.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9條 …及日期。二、契約條款。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四、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五、短期費率表。六、保費退費係數表。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4.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2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6.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3條 …露風險,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
  7.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4條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指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前項金融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為之說明或揭露事項應…
  8.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5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
  9.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前條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前項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
  10.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7條 …露前二條之重要內容,並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融資租賃業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受領金融消費者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業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均已清償完畢…
  11.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9條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應留存相關資料;依其他法令規定應錄音錄影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應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錄音或錄影;錄音或錄影內容至少應…
  12.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10條 融資租賃業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13.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11條 …人員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融資租賃業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外部催收機構如遭金融消費者申訴,融資租賃業應積極處…
  1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7條 …櫃檯買賣中心轉報本會核准。前項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第一項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且核准已滿半年後,其他證券商於開辦首筆交易後七日內檢…
  15.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條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16.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4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
  17.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18.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6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19.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
  20.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8條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前項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
  21.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9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前項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0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
  23.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3條 …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
  25.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2-1條 金融服務業未依第二章有關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停止該金融商品全部或一部之銷售。三、對金融服務業就其全部或部分業務為一年以下之停業。四、命令金融服務…
  26.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
  27.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3-1條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主管機關得指定金融相關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對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由二十人以上金融消費者以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後,以自己名義,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
  28.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爭議處理機構內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9.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1條 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一、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二、申訴後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議。三、評議之申請經不受…
  30.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2條 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或金融服務業且事件類型相似者,或涉及重大法律適用爭議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得暫時停止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擬訂爭議處理原則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依該處理原則繼續處理,或向有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