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0條 融資租賃業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