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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36條 …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其以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即得以該已申請歸責登記之租用人為應歸責人,通知其到案依法處理。
  2.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3條 …稱、及可資辨識該沒入物之資料(型號、規格、尺寸等)。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四、吊銷、註銷或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
  3.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4條 …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
  4.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7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於汽車重領牌照限制,及汽車違規紀錄、駕駛人違規記點或有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者,處罰機關應併引用該法條規定裁決之。
  5.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8條 …裁決書處罰主文註明罰鍰已收繳,違規點數已登錄,送達受處分人。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經使用拖吊車移置保管車輛者,如認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得於領回車輛時…
  6.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6條 …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仍應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限於一定期間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
  7.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7條 …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
  8.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4條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
  9.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6條 …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
  10.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7條 …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
  11.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9條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者,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前項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者,應同…
  12.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0條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汽車駕駛執照點數計算,包含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點數。
  13.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2條 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以備檢閱查核。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
  14. 行政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26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準用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5. 行政公路法 第2條 …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16. 行政公路法 第21條 …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17. 行政公路法 第23條 …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18. 行政公路法 第24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二、以特種基金支應。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
  19. 行政公路法 第34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三、遊…
  20. 行政公路法 第35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21. 行政公路法 第36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22. 行政公路法 第37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
  23. 行政公路法 第38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者。前項審核細則,由交…
  24. 行政公路法 第39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汽車運輸…
  25. 行政公路法 第40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
  26. 行政公路法 第40-1條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27. 行政公路法 第40-2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
  28. 行政公路法 第41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市區汽…
  29. 行政公路法 第42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30. 行政公路法 第43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