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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2條 …及服務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2.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區域。二、自由港區事業…
  3.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製品。八、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品。九、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條例主管機關。
  4.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銷售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如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之自由港區…
  5.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商務人士得依兩岸關係相關法規辦理申請進入自由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其辦法另定之。
  6. 行政海商法 第81條 旅客於實施意外保險之特定航線及地區,均應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載入客票,視同契約,其保險費包括於票價內,並以保險金額為損害賠償之最高額。前項特定航線地區及保險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7.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航運中心,係指經指定得從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貨物之運送或轉運及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之臺灣地區國際商港及其相關範圍。前項境外航運中心之貨物,得以保稅方式運送至自由貿易港區、加工出口區…
  9.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3條 境外航運中心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在臺灣地區國際商港相關範圍內指定適當地點設置之。
  10.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4條 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航線為特別航線。
  11.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5條 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之船舶,以下列外國船舶為限: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12.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6條 外國船舶運送或轉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貨物,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者,得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
  13.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7條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在臺灣地區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應具備申請書、營運計畫書、船舶一覽表、船期表及其他有關文書,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航線及業務許可後,始得營運。在臺灣地區未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
  14.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8條 經許可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外國船舶,不得載運臺灣地區以大陸地區為目的地或大陸地區以臺灣地區為目的地之貨物。
  15.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武器及彈藥,不得在境外航運中心進行轉運。
  16.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12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而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船舶,除由當地航政機關廢止其許可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五條處理。
  17.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19.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種類及噸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0.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21.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非屬第三條公告之漁船種類及噸級。二、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三、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分一定期間之停航,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22.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自大陸地區載運任何物品返回臺灣地區漁港。
  23.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未經許可之漁船,或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停泊於第二條公告以外之大陸地區港口者,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處罰。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令其改正,並依漁業相關法規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包含下列港口:一、國際商港。二、國內商港。三、工業港。前項港口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指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應檢附海運直航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經該局考量運量供需及運能平衡,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營運。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者。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者。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