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2條 法規: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2條 本法遞送普及服務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