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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
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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