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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金,解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民營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得於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登記為該公民營事業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3. 行政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為原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者,其…
  5.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之。
  7.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8.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二、建築物預約金:…
  9.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園區內之各種建築,應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並以永久性建築為原則。
  10.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園區內之建築線,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
  11.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
  12.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凡出入園區之車輛,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請領車輛出入證;未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13.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出入園區之汽車或其他車輛應將出入證懸掛於車前顯著處;出區時,海關及警衛人員得作必要之檢查。
  14.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園區人員使用。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園區人員使用。
  15.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並發還檢附之證件;如係短期內經常出入園區之車輛,改發車輛短期出入證。車輛停止使用時,應由各該領用單位於三日內將所領車輛出入證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駕駛人更換時,應檢附原出入證申請換發。當天臨…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2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出租之租金、費用種類、計算標準及計收方式,依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規定辦理。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6條 …申請延展,最長不得逾六十日。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應補…
  19.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二、經營之事…
  21.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計畫書。四、其他必要相關文件。經營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業者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者,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車籍資料。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三、駕駛員駕駛執照影本。四、由公司所屬駕駛或操作員切…
  22.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建築物面積。六、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23.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證。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
  24.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園區。
  25.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機關辦理。
  26.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5條 …生水經營業提出簽證報告,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案名、案號。二、專業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三、簽證之法令依據。四、再生水經營業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27.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8條 …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再生水經營業姓名或名稱、地址。二、委託事項及日期。三、現場查核日期與照片。四、簽證內容摘要。五、簽證日期…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7條 …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七、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八、醫療用中藥材。九、文化部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十、財政部…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9條 …不在此限:一、經主管機關另予公告免辦簽證之項目。二、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須簽證物品、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前項第二款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產業園…
  30.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3條 …百分之五十系統再生水。前項開發行為所在直轄市、縣(市)或特定園區內之系統再生水供應條件不足時,開發單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替代之:一、取用廢(污)水放流或排放點後,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再利用。二、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