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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00 頁-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2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發生災害,公民營事業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3條 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機關協助。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6條 公民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期限內擬具工程執行計畫提報備查、第十五條期限內開始興建、第十六條規避、拒絕或妨礙中央主管機…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7條 …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擬訂之棧埠作業時間、相關港勤與棧埠作業規定、船席與錨地指定調配規定、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訂定或修正之。
-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軟硬體設施,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
-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產業國際檢測標準之相關重要檢測設備或軟體。二、經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維護成本高或更新頻率頻繁者。
-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國內研究機構或公司營運管理軟硬體設施,提供產業向其申請使用。前項所稱研究機構,包括大專校院、政府研究機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目的之財團…
-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應於第六條所定之使用規約訂明使用費收費基準。前項收取之使用費除作為維護之用外,應解國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委託營運管理時,得一併委由受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進行軟…
-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四、其他必…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2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擇一適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4條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我國個人於同一年度讓與或授權二筆以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其按…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5條 …該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為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依該辦法核定之金額為限。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7條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一、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二、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本或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8條 …,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除金額: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影本。二、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及評價報告。三、該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所產生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0條 …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應課稅所得額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1條 …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者為限。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本條例該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應以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者為限。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該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一、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二、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三、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國營事業應指定專責人員,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與其收入,從事管理、運用及其他相關事務。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商品化或商業化。二、授權。三、讓與。四、技術作價。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貿易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建立管理機制。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為執行前項評估,應建立評估機制。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分配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扣除相關費用及前項獎勵後,其結餘應繳交國庫。第一項獎勵之方…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應定期向其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績效優異者,得納入該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