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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1條 早期療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早期療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2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
  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3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
  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6條 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輔導、心理輔導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核心課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四、專業工作倫理。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
  5.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
  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7.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8.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9.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0.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1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3條 …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1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3條 …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組室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13.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14.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
  15.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清冊。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6.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17.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8.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9.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20.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21.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
  22.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3.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24.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收執,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5.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6.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