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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條 …專業代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二、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三、客戶:指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雙方當事人。四、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
  2.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時,應依本辦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
  3.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按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依下列規定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一、由高階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防制洗錢作業及控制程序,並定期更新之。二、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及監督前款措施之執行。三、定期舉辦或參加…
  4.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內政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查核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辦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規避、…
  5.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降低風險之管理措施。前項新產品或服務,包括運用新支付機制或新科技於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情形。
  6.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二、建立業務關係。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
  7.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
  8.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檢視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
  9.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除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核:一、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以辨識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10.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二、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四、客戶為資恐防…
  11.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建立業務關係之客戶,應依下列原則持續實施審查: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確保該交易與客戶之業務特性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二、定期檢視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是否足夠。三…
  12.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或其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者,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三、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13.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前條規定,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第八條…
  14.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留存下列交易紀錄。但交易案件確無該交易紀錄者,不在此限:一、地政士:(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二)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三)交易帳戶號碼。(四)簽證文件。(五)…
  15.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於交易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調查局申報。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為代收款項且收受時已申報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再將同款…
  16.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5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向調查局申報:一、客戶有第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無合理說明。三、客戶或…
  17.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調查局申報。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18.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 …裁名單指定(以下簡稱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為其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已從事者,應即停止。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因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財物或財產上…
  19.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對所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及向調查局申報之相關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20.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9條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全國聯合會,每年應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研習會或宣導說明會,並將辦理情形報內政部備查。
  21. 行政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3條 …二十七條所定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六、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七、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
  2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4條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2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5條 …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三、地上權之分割,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
  2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1條 …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2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條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二、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在同一幅土地…
  2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1條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一、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
  2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90條 …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
  28.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0條 …範圍公共設施工程開工後,辦理重劃結果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送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29.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8條 …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
  30. 行政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