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法規: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8條 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對所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及向調查局申報之相關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