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留存下列交易紀錄。
但交易案件確無該交易紀錄者,不在此限:一、地政士:(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三)交易帳戶號碼。
(四)簽證文件。
(五)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二、不動產經紀業:(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三)要約書。
(四)斡旋金、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五)交易帳戶號碼。
(六)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前項交易紀錄得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方式留存,其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時起,至少五年。
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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