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0 / 200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6條 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視其情節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一、未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報請備查。二、未遵守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要求。三、經…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6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一、為取得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二、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跨…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6條 指紋檔案與受捺人資料不符時,應立即查明處理。如有錯誤,應於查明後更正受捺人資料。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第6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應注意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6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居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一、申請書。二、護照及停留簽證。但以免簽證方式經查驗許可入國者,免附停留簽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申請居…
-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6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6條 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二、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三、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四、遷徙異動。五、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前項受查…
- 行政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6條 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受任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在場:一、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國家機密之虞。二、故為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陳…
- 行政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6條 申訴書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 行政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二、國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國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檢附在我國居住地證明,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就業金卡之有效期間,自許可…
-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第6條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 行政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一、被害人經我國司法機關通知,返臺協助偵審及作證。二、機票費以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之往返票價認定,覈實補助。三、住宿費以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
- 行政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
- 行政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年至少一次檢查本計畫之執行情形。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移民業務機構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6條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者,仍得申請延期。前項情形…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代申請人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一年內不得代理申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在…
-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外國人臨時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但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一、未備齊前條規定之文件。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形之一。三、本法第十八條…
-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6條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二、配偶…
-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6條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後,應即分案;承辦法官於分案後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儘速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時,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一、行政法院與受訊問端即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間,其遠距訊問…
-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6條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如下:一、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
-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6條 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聘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移民業務工作經驗者。二、在學術機關或機構從事移民業務相關研究教學者。三、現(曾)任移民業務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
-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26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報請移民署備查。
-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36條 審閱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移民廣告審閱確認情形,報請移民署備查;對於不予審閱確認案件,應逐案副知移民署。
-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前項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