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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2.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3.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交通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交通工程設施規劃、設計、審查及督導。二、交通工程技術標準之研訂。三、交通疏導與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四、交通事故防制與交通安全改善措施研擬、執行及督導。五、交通控制系統與智慧型…
  4.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運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汽車運輸業之審議、籌設、運價、審核及相關補貼業務督導管理。二、汽車運輸業務之規劃、考核、推廣及宣導。三、汽車運輸業之營運風險管理、危機處理、營運事故通報及防制。四、汽車運輸業之營運安全教育、宣導、…
  5.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施政計畫編訂及管考、為民服務、公文管考、研究發展、出版品管理…
  6.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3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7.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8.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5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6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建置及推動。二、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建置及管理。三、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規劃、建置及推動。四、本局與所屬機關(構)公路監理資訊業…
  10.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二、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五、行政院公報之協助刊登及審查。六、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11.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8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2.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13.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14.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15.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16.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7.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3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二、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查。三、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四、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18.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20. 行政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22.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
  2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下: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24.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二、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該主管連帶負責。三、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四、…
  25.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26.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27.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5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主管得依職掌先行處理後,補請核定。
  28.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29.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細則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後施行。
  30.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1條 為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級航空站(以下簡稱各站)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規定,並應各站業務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特訂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