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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2.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2條 …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之性質及領域,不定期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及機關代表召集會議,提供建議及諮詢。中央主管機關就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之課程認可及學分證明之發給,得委託大專校院或全國性學術、教育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
  3.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3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分為單科課程及學程課程二類。
  4.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5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
  5.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6條 …二、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6.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7條 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請認可。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其餘之…
  7.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8條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者,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
  8.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1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
  9.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證機構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合格者,得繼續委託;評鑑不合格者,應終止委託。認證機構應對其所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實施評鑑,作為再予認可或廢止認可之參據。
  10. 行政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3條 …規定之學分證明書後,經發現申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由認證機構撤銷其課程認可證明書或學分證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課程認可證明書: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或報備查,經命其限期改善,屆…
  11.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1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依其機構專業特性及社會教育功能,配合社會需求辦理終身教育,提供終身學習機會,以增進國民知能,提升生活品質,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12.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2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應衡酌本機構教育資源及設備規劃開設,或結合相關機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共同辦理。
  13.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3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師資,應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該機構具有實務專長者兼任之。
  14.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4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及授課師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合作學校專任教師。
  15.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5條 社教機構終身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非學分班得由社教機構發給證明書;學分班由合作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
  16.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6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學分班,應擬具計畫書,並報本部備查;其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地點、招收對象、名額、方式及經費概算等項目。社教機構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各項終身教育辦理情形報請本部備查。
  17.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7條 社教機構為辦理終身教育,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專責單位,所需人員由現有人員兼任之。
  18.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8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經費收支均應編列預算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19.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9條 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考核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之成效。本部對辦理終身教育成效優良之社教機構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20. 行政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立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21.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教育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或所轄公、私立學校與其附屬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教學、研究之機構。二、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指由教育機構之實…
  22.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23.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本部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並簽署之。
  24.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共同清除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三、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四、清除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
  25.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共同處理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三、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書。四、處理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
  26.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組織章程。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證。四、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五、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27.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處理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組織章程。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證。四、處理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五、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六、試運轉功能檢…
  28.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應副知環保署。
  29.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一、核准字號及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場(廠)地點。五、清除、處理教育機構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
  30.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共同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立許可證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開工,並於完工驗收後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共同處理機構有特殊原因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