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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2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四、其他收入。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2.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家屬,係指已死亡或失蹤之受難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3.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4條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4.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5條 請領本條例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5.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6條 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
  6.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7.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10. 行政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第1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11.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條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
  12.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
  13.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14.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2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15.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16.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4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17.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5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
  18.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6條 (刪除)
  19.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7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
  20.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8條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總統、副總統:新臺…
  21.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9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
  22.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1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政黨、政治團體…
  23.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31條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4. 行政政黨法 第1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25. 行政政黨法 第10條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
  26. 行政政黨法 第11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27. 行政政黨法 第12條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二、有標章者,其標章。三、宗旨。四、主事務所所在地。五、組織及職權。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
  28. 行政政黨法 第13條 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政黨標章備案申…
  29. 行政政黨法 第14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
  30. 行政政黨法 第15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