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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41 頁-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物理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物理治療師特種考試。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物理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9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19條 …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人,醫事檢驗師須在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醫事檢驗生須在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執行業務五年以上,始得為之。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並依…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60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認可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臨床實作訓練之考…
- 行政醫療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 行政醫療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
- 行政醫療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
- 行政醫療法 第5條 …及醫療社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
- 行政醫療法 第6條 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二、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
- 行政醫療法 第7條 …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 行政醫療法 第8條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 行政醫療法 第12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
- 行政醫療法 第15條 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前項開業申請,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行政醫療法 第16條 私立醫療機構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應改以醫療法人型態設立。
- 行政醫療法 第17條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 行政醫療法 第18條 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 行政醫療法 第20條 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 行政醫療法 第21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醫療法 第22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行政醫療法 第23條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
- 行政醫療法 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所屬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其必要措施,…
- 行政醫療法 第26條 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 行政醫療法 第27條 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
- 行政醫療法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 行政醫療法 第31條 醫療法人得設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其設立之家數及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前項設立家數及規模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下列機構:一、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二、關…
- 行政醫療法 第38條 …屋稅之減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改設為醫療法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
- 行政醫療法 第56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 行政醫療法 第57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 行政醫療法 第58條 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