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22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二章 醫療機構 第22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