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64 頁-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間具有電氣性隔離之絕緣器材。六十一、道路:指公路之一部分,供車輛使用者,包括路肩及車道。六十二、路肩:指道路之一部分,緊鄰車道,供緊急時停放車輛使用,及供路基與路面之橫向支撐。六十三、車道:指供車輛行駛之道路,不含路肩及…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5條 支持物之保護措施規定如下:一、機械損傷:對於會受到來往車輛擦撞而對其結構強度有實質影響之支持物,應提供適當之保護或警示。但車道外或停車場外之結構組件,不在此限。二、火災: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儘量避免暴露於木柴、草堆、垃圾或…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8條 …可視度。二、位於停車場內之固定錨,其支線應予標示或保護以避免車輛之碰觸。三、位於道路外或停車場外之支線錨,得不予保護或標示。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7條 …支線、吊線及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等,於大型車輛通行之區域,距離地面至少四.八公尺或十五.五英尺,或屬於行人或特定交通工具通行之區域,且在緊急情況時,該區域不預期有交通工具通行,除本章另有規定較小之間隔外…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6條 …緣石之車道側維持足夠之距離,以避免被平常行駛及停放於車道邊之車輛碰觸。於公路緣石轉彎處,上述距離不得小於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若為鋪設型或混凝土窪地型緣石,上述設施應位於緣石之人行道側。二、公路若為無緣石或無人行道時,支…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6條 …、導線或電纜計算之垂直間隔,依本章第三節規定之指定值減去軌道車輛之高度。二、H=由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最近鐵軌之水平間隔,等於軌道上方應具之垂直間隔減去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由下列計算選出其中較小數值者:(一)依第八十九…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4條 …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6條 …地區,動荷重應包括圖二二六~一上所示之活動曳引式半拖車重量。車輛之車輪加於路面之荷重如圖二二六~二所示。二、非承受車輛荷重之構造物設計,其動荷重不得小於十四.五千帕或三百磅/平方英尺。三、受衝擊之構造物,其動荷重應增加百…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4條 出地纜線儘量在不妨礙爬登空間及避免車輛碰傷之情況下,裝設於電桿上最安全之位置。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2條 …以確保緊急疏散。六、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之工作空間,其範圍距車輛工作空間或機具暴露可動組件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七、能避免在洞道內因操作車輛或其他機具引起之危險。八、提供人員在洞道內無阻礙之走道。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園區除視實際需要設置車輛人員出入口及碼頭外,其周圍應建築圍牆或設置其他適當之區隔設施。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包括使用於產銷之設備及器具、用品、樣品、專供區內使用之運輸車輛設備與供包裝用之各種材料及器皿。第二款規定之燃料,以供區內生產或轉運者為限。前項運輸車輛設備,應在車輛之前、後、左、右,各以適當之字體及不易洗擦之塗料書明「…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凡出入園區之車輛,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請領車輛出入證;未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出入園區之汽車或其他車輛應將出入證懸掛於車前顯著處;出區時,海關及警衛人員得作必要之檢查。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車輛出入證如係臨時出入者,得採發車輛臨時出入證。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車輛出入證之核發程序,由使用車輛所屬單位填具申請卡一份,並檢附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向駐區警察隊申請驗照符合後,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並發還檢附之證件;如係短期內經常出入園區之車輛,改發車輛短期出入證。車輛停止使…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車輛出入證以每二年換發一次為原則;領用單位應於每二年年底前,依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辦理換證,加蓋核對章申請換發,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新證,舊證於一月十日前,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領用人遺失園管局或分局所發車輛出入證時,應由其服務單位證明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入出區貨櫃車、板車及其他載貨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裝卸機具或載運之貨品入出區時,應接受駐哨人員為必要之檢查。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出區時,應隨車攜帶收發貨公司簽發之出區證明文件,駐哨人員並得隨機抽樣檢查後放行。入區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除區內事業所有者外,一律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為維護區內道路順暢及交通安全,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不得占用道路從事裝卸貨物。
-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登記在各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業者,每部車輛發給通行證一枚,但每兩年應辦理換證一次。
-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人。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證。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
-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庫業。│││進出口商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租賃商業│經營車輛、機器設備、醫療器材及其他││││儀器設備之出租│││病媒防治商業│經營蟲鴷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業務。│││自動販賣商業│經營以自動販賣機出…
-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比流器。11.標稱系統電壓大於六九千伏特之變比器。(二)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以電能計量供交易使用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但不包括未具電能計量功能之交流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六、速度計:(一)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二)公務檢測用雷…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14-1條 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費,每處每次基本費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同一處每支充電槍新臺幣七百元。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19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十元。
-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受委託執行一般電度表、電動車輛供電設備、雷達測速儀、雷射測速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區間平均速率裝置、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稻穀水分計、硬質玉米水分計、車輛排氣分析儀及照度計等十二項檢定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