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4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九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第一節 裝設及維護 第214條 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