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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1條 …下罰金: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證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5條 …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及校正之管理規定而污染環境。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且污染環境;未依同條第五項規定負責清理。七、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令其限期清理,…
  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5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登記、核可文件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
  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70條 …、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
  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71條 …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登記或核可時,應依防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必要,要求運作人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其運作經審核通過者,並應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
  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73條 …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防制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有具體貢獻之原告。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
  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應變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一、環境事故應變件數。二、每一環境事故之廠(場)名稱、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類型、傷亡人數、肇事化學物質、事故發生狀況、應變狀況及善後復原。三、個人防護、偵檢、應變、復原、通訊等…
  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諮詢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一、環境事故諮詢件數。二、每一諮詢項目、名稱、諮詢方式、問題類別及其內容。三、諮詢所需之資訊及通訊設備種類之異動情形。
  1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二、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可歸責於應變、諮詢機構,造成人員傷亡或環境污染事件。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或異動,經主管機關二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2條 …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為因應突發事故發生,避免事故擴大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共同組設之組織。前項相關運作人,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相關運作人組設之聯防組織,應置組長;其組…
  12.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化學、毒理學、藥理學、環境工程、環境管理、環境科學、生命科學、化學工程、農業化學、公共衛生管理、環境工程與科學、環境與安全工程、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環境衛生工程或其…
  13.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發現下列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注意該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有所得利益者,予以追繳:一、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二、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而擅自…
  14.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14條 …業外損失,減少實際利益。四、受有利益人對違反本法義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進行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受有利益人依前項規定與主管機關進行協談者,應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當年度新設立公司自編之財務報表、…
  15.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以持有相同劑型製造許可證者為限,且不得逾越委託者及接受委託者其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17.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3條 前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應由委託者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製造之期間。三、委託者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正本及接受委託者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接受委託製造…
  18.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4條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其分裝工廠以具有同一劑型設備之環境用藥工廠,始得為之;其分裝內容量應符合該環境用藥許可證已登記之內容量。
  19.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5條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委託他人分裝者…
  20.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以同一劑型為限,且以持有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者,始得為之。
  21.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應由環境用藥製造業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與所調配之環境用藥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三、調配數量及調配後環境用藥之化學性及物理性資料、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毒性…
  22.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分裝、調配或委託製造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
  23.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原體(以下簡稱原體)轉讓之受讓人以環境用藥販賣業或領有與該原體相同有效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25.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環境用藥原體之轉讓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許可申請:未領有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或展延時,檢具經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該許可證影本,併同辦理。二、…
  26.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4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
  27.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30.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4條 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所使用之環境用藥,應委託持有相同劑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