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諮詢機構檢送之申請文件經撤銷或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證。
應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第三條規定之公司、法人、事業、機關(構)、校院等資格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
二、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可歸責於應變、諮詢機構,造成人員傷亡或環境污染事件。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或異動,經主管機關二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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